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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和规范出租车运价及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和规范出租车运价及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汕价〔2009〕129号)


市交通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区(县)物价局、交通局,市交通运输协会出租小汽车分会,各出租车企业:

  根据市交通运输协会出租小汽车分会《汕头市出租小汽车运价调整申请报告》(汕交协分〔2009〕005号)的申请,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照法定的程序,举行价格决策听证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市调整和规范出租车运价及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营运出租小汽车(五座以下,含五座)的运价标准实行全市统一运价管理,中心城区、各区(县)营运出租小汽车不分车辆类别执行同一运价标准。

  1、起步价和车公里运价:起步2公里运价为5元,车公里运价统一为 2.4元。每车公里运价分4段计价,每行驶0.25公里为0.6元;

  2、回空费:单程超过20公里的(不含20公里),按车公里运价加收30%计价;

  3、夜间加价:夜间加价为11时至次日凌晨6时,按运价加收20%计价;

  4、停歇费(含交通阻塞、等候费):停歇4分钟内不收费,超过4分钟者,每超一分钟收费0.3元;

  5、本运价不含过桥、过渡、公路通行费(年票费除外)和应乘客要求发生的停车费用,按实向乘客计收;

  6、终点运价金额按四舍五入收取保留到角。

  二、严格营运出租小汽车的收费管理。各出租车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我局汕价〔1999〕106号文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即企业管理费(含安全统筹金)每月最高不超过480元,对讲机月服务费100元,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强制向出租小汽车经营者收费。对有提供服务和必需的代收代付项目:GPS定位系统安装(管理)服务费、车辆经营期限抵押金、计量检定费(计价器检验)、营业税、车船税、有偿费、年票费、安全检测费、综合性能检测费、保险费(预收保险费),在遵循自愿原则并经双方签订协议的前提下可收费外,其他一律不准设项收费。

  三、技监部门在安装、调校计价器时,必须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出租小汽车的运价标准调定计价器。安装、调校计价器过渡期为2009年7月1日至7月31日。过渡期间出租小汽车运价标准按汕头市物价局监制、汕头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所发的《汕头市出租小汽车“的士”运价对照表》公布的新标准执行,8月1日起统一按计价器显示的运价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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