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将社区家庭病床医疗服务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社区家庭病床是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诊断明确、适合在家庭进行治疗、护理,且达到家庭病床建床标准的患者,建立社区家庭病床,鼓励在家庭进行治疗和康复。参保人员在家庭病床服务期间实质性治疗的医药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目录范围)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报销标准参照一级医院执行。
(三)引导门诊慢特病患者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看病购药。门诊慢特病补助患者在社区就诊,购买零差率销售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可纳入门诊慢特病补助范围。
(四)探索建立社区首诊、双向转诊制度。各试点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开展社区首诊、双向转诊的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四、工作要求与措施
(一)建立协调机构,加强组织领导。省成立试点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相关领导组成,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了解试点工作进展,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经验,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市州和试点区都要建立相关组织机构,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安排试点工作人员,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各试点区制订的试点方案,经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劳动保障厅批准执行。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试点方案的确定和试点单位的遴选,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与监督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试点工作方案的制定和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卫生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技术规范和考核办法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定期开展督导、评估,共同推进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严格试点准入,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各市州要选择一批基础设施条件较好、服务功能比较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试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联网结算,确保业务的高效、有序、安全、准确运行。
(四)做好舆论引导,加强政策宣传。各试点地区和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意义和医疗保险进社区的各项优惠政策与措施,引导参保人员到社区接受服务,逐步建立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