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1〕495号);
(十三)《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涉外企业营业税征管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地税营〔2001〕518号);
(十四)《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部考试中心承办TSE、GMAT等海外考试项目有关税务问题的复函的通知》(京地税营〔2002〕195号)。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部分条款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公司包机运输税收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95〕389号)第
一、
二条废止;
(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京地税营〔1995〕319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上述双方应纳营业税业务的营业额,均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的该建筑物重置评估价,或依纳税义务发生时相关造价水平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五条规定的办法核定”废止;
(三)《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京地税营〔2001〕505号)第
五条废止;
(四)《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若干营业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1〕511号)第
四、
六条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