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9]20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近期市局相关文件的清理结果公布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知)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检验鉴定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京地税营〔1995〕395号);
(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建筑业总承包、分转包、再转包单位结算工程款完税证明单的通知》(京地税营〔1995〕578号);
(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外汇收入计征营业税问题的函的通知》(京地税营〔1996〕495号);
(四)《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租给境外单位使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96〕369号);
(五)《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98〕54号);
(六)《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99〕60号);
(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地税营〔1999〕40号);
(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维修大型成套装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的通知》(京地税营〔1999〕303号);
(九)《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0〕147号);
(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0〕462号);
(十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0〕5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