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托在市监察局)负责制定整治工作方案以及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
(二)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各新闻媒体对整治工作进行宣传报道,营造氛围。
(三)市委文明办负责公益性广告资源的调配。
(四)市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公路局等单位分别提供户外广告有关情况,确定应清理整治的户外广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五)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审定户外广告整治名单,会同户外广告位权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会同法制部门修订《莆田市公共用地户外广告及公共交通载体广告有偿设置管理暂行规定》,并尽快制定莆田市公共用地、公共交通载体户外广告以及户外招牌广告、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规划设置技术标准。
(六)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会同相关部门向广告商发放予以收回、限期整改或自行拆除通知书。对限期内没有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没有自行拆除的户外广告,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七)市工商局负责广告经营者资质认定、诚信档案建立,审核户外广告内容,对违规违法单位或个人予以依法处理。
(八)市公安局负责做好强制拆除中的治安秩序维护和交通疏导工作,坚决惩处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的行为;规范道路交通设施、交通管理宣传牌,对涉及道路通行、交通安全的户外广告提出处理意见。
(九)市法院负责办理申请强制执行的违法户外广告拆除案件,为整治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十)市招投标办负责户外广告招标拍卖活动的日常监督。
(十一)市法制办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切实规范我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
(十二)莆田电业局负责对逾期未拆除的户外广告予以停电。
(十三)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秀屿区政府配合市直相关单位抓好整治工作。仙游县、涵江区、秀屿区政府负责辖区内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公共用地户外广告整治工作。
五、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发展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优先保障,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