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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公共用地户外广告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公共用地户外广告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莆政办[2009]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莆田市公共用地户外广告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莆田市公共用地户外广告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用地户外广告市场秩序,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按照市政府《莆田市公共用地户外广告及公共交通载体广告有偿设置管理暂行规定》(莆政综[2006]145号)及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公共用地户外广告清理整治工作(以下简称“整治工作”)。现就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范围对象

  (一)整治范围。全市公共用地户外广告(含城市道路、国道、省道、县道用地范围内公共用地设置的户外广告),包括广告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电子翻板装置、路牌、宣传栏、橱窗、牌匾、指示牌、画廊、实物造型、路灯灯杆悬挂、电力杆塔悬挂、交通护栏广告等。

  (二)整治对象。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户外广告;经批准设置,但手续不完整的户外广告;超出批准期限和范围的户外广告(含公益广告改为商业广告的);经批准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户外广告(含破损、残缺、不洁的);经批准设置,但未实行公开招标拍卖的户外广告。

  二、处理原则

  针对户外广告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予以保留。经批准设置且期限未满,在设置地点、规格、形式、数量、制作工艺及发布内容等方面符合标准的户外广告。

  (二)予以收回。经公开招标拍卖,但设置期限已满的户外广告,由广告位权主管单位予以收回。

  (三)限期整改。予以保留的户外广告,在设置地点、规格、形式、数量、制作工艺及发布内容等方面不符合标准的,经限期整改后可以达标的户外广告。

  (四)自行拆除。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户外广告;限期整改不达标的户外广告;公益广告擅自改为商业广告的;经审批但未经招标拍卖,且设置期限已满的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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