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为贯彻落实《关于贯彻国办发〔2008〕131号文件精神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京建办〔2009〕43号)中鼓励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有关规定,2009年1月22日后,因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危改回迁房、集资建房、安居房、康居房等住房申请房屋转移登记的,参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3〕917号)的规定执行,各房屋登记部门在核准登记后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上加盖“已过户”字样印章。
2009年1月22日前,已办理转移登记但房屋买卖合同上未加盖“已过户”字样印章或房屋买卖合同丢失的,由售房人提交《证明函》,各房屋登记部门在当天核实房屋登记档案后,在《证明函》上注明房屋买卖合同签约日期并加盖档案查询专用章或权属部门公章。
五、根据我市房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需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要不断加强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
房屋管理部门将商品房预售许可及销售信息、经济适用住房(含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和限价商品房预售许可及销售信息、危改带房改项目核准信息、房屋拆迁信息、竣工项目信息、房地产市场走势信息及变化信息按时提供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将契税完税(或减免税)、房屋租赁纳税登记信息及时提供房屋管理部门。
为保障数据在传输中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地税及房屋管理部门定期将需交换数据通过前置机上传至市级共享交换平台。历史数据一次性提供,新增数据定期提供。
六、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可根据双方实际工作情况,对共享数据信息内容进行调整,并以信函方式进行告知。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共享数据信息内容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共享数据信息的内容
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供以下信息:
(一)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两限房)预售许可及销售信息(每月初3日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