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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交易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四条”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交易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9]12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为加强我市房屋交易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部门协作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文件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管理部门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建权〔2008〕827号)文件办理房屋登记时,除下列情况可不要求纳税人提供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外,均需提供本市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后,方可办理权属登记发证手续:
  (一)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
  (二)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
  (三)房屋所有权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转移登记;
  (四)夫妻间房屋的转移登记;
  (五)夫妻离婚涉及双方间原共有房屋转移登记。
  二、加强本市房屋拆迁管理,房屋管理部门要协助地税部门做好居民拆迁契税减免工作,防止不法人员利用虚假拆迁协议偷逃税款。各区县拆迁管理部门应按照《关于加强房屋拆迁契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拆〔2006〕36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被拆迁人的基础数据信息共享,配合做好契税减免工作。
  三、加强对虚假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的核查工作力度,房屋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在税务人员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及税务检查证后,需协助地税部门做好协查工作,并针对拆迁项目及货币补偿协议的具体内容出具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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