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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人事考试通用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七十条 考试档案的查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章 监督和责任

  第七十一条 考试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录(聘)用类考试应将拟录(聘)用人员名单在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示、接受监督。

  第七十三条 所有参与人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包括命题人员、监考人员、巡视人员、面试考官、体检医生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回避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从人员、技术、经费等方面做好考试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财政部门要把考试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款。

  第七十五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范和打击作弊活动的工作方案,积极防范和严厉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及互联网进行作弊的不法活动。

  无线电管理部门要组织监测力量,全程监控考试,严厉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进行作弊的不法活动。

  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考试组织管理机构维持好考场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作弊活动。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范由莆田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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