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面试采取入围、全封闭进行,实行考官、监督人员、工作人员定岗定位。各考场、各岗位工作人员不得串岗。
第三十七条 面试成绩应当场向报考者公布,面试结果应在当次面试结束后第二天及时通知报考者。
第八章 试卷评阅
第三十八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试卷评阅,并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评卷工作小组,包括:主观题评卷小组、客观题评卷小组、质量检查小组、监督小组、试卷保管小组、后勤保障小组等,明确岗位职责。
第三十九条 委托评卷的,应对评卷人员、评卷场所和保密措施进行审查,签订评卷协议。协议应包括评卷要求、完成时限、保密要求、工作纪律、报酬待遇、违约责任等。
第四十条 试卷评阅前,应对试卷上报考者的姓名作匿名处理。评卷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并由考试组织管理机构派出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第四十一条 评卷应严格管理、统一标准、规范流程、控制评分误差。
第四十二条 主观题评卷应实行流水作业,严禁同一人负责同一份试卷全部主观题的评分。客观题实行机读评卷,每套评卷设备至少应有2名工作人员同时在场操作、交叉复核、相互监督。
第四十三条 评卷数据的存储和处理应使用考试组织管理机构提供的专用存储介质和计算机。
第四十四条 试卷收发和保管、评卷数据和评卷设备应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负责、双重加密、共同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与评卷相关的所有重要决定和异常情况的处理方案应集体研究,并报有关领导同意后实施。集体研究应有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六条 评卷期间,应组织专家抽查评卷质量,并及时反馈。
第九章 成绩管理
第四十七条 成绩管理包括统分、核分、登分、成绩保存和成绩公布等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