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学校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按规范要求布置考场,做好考场服务工作,为报考者提供安全、实用的考试环境。
专门测试、技能考评和远程测试的考点和施测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经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第二十六条 笔试考点应设主考和副主考,并根据需要安排工作人员。每间考室至少应随机安排2名监考,一般男女各一名。考场应安排机动监考若干名。考点学校应对参加监考的人员及承担考务工作的人员进行认真培训;要严格实行考场监考人员随机分派办法,落实回避制度。
第二十七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应在每个考点安排与考试规模相适应的巡视人员。巡视员应按考务流程规范,监督、检查考试实施情况,履行巡视职责。
第二十八条 专门测试、技能考评和远程测试应根据相应规范或标准组织实施,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应安排监督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测试、考评过程应明确记录其结果,存档备查。未经考试组织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补测。
第七章 面试
第二十九条 面试考官应从具有相应条件的人员中经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予以确认,持证上岗。
第三十条 面试考官小组由7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应具有合理的年龄、性别、职业、专业等结构。
第三十一条 面试考官小组形成后,要严格保密。
第三十二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应采取随机生成、异地交流等方式组成面试考官小组,确保考官选配的保密性、公正性。有条件的单位可采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记录、监督面试全过程。
第三十三条 面试场所应具备适宜的交通和室内条件,并为应试者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四条 面试时,候考人员与在考人员、已考人员应严格隔离,接受监督人员的现场监督。
第三十五条 面试过程中,考官之间、考官和其他人员之间不得进行与特定应考对象相关的交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