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人事考试通用规范(试行)的通知
(莆政办[2009]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莆田市人事考试通用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莆田市人事考试通用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人事考试工作,特制定《莆田市人事考试通用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其授权、委托的部门组织实施的公务员录用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机关竞争上岗考试、军队转业干部竞争上岗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考试等。
第三条 考试应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科学、规范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报考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信息发布
第四条 考试信息应在同级政府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发布,并根据需要辅以其他媒体发布。
第五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发布考试信息之日与开考日期间隔不得少于30日;特殊情况经批准,不得少于15日。
第六条 考试信息应包括:工作程序、报考资格条件、报考方式、考试专业类别、考试科目、考试日期、成绩构成、成绩公布和查询、咨询电话、收费标准、监督办法等。录(聘)用类考试还应与公告同时公布录(聘)用方案和所有拟录(聘)用职(岗)位。
第三章 考试报名
第七条 考试报名采用网络报名或现场报名的方式。
第八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应要求报考者真实、准确填报个人资料;必要时,可要求报考者提供本人签字的文本资料。如需要其他证明材料的,可采用传真、信函作为辅助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