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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实施2009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休渔渔船的渔具在休渔期间应捆扎、搬离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需进行修理的渔具,应在修理完毕后立即进行封存。具备条件的地方,渔具与渔船应分离。

  (四)所有渔业船舶在伏休期间不得携带休渔作业渔具进入休渔海域。凡携带休渔渔具进入休渔海域,一律视为违反休渔规定予以处罚。

  (五)休渔渔船不得变更非休渔作业从事生产活动。核定作业类型中有休渔作业的,休渔作业必须休渔。

  (六)持《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船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生产作业和处置渔获物,并自觉接受各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除维持日常生活需要外,休渔渔船在休渔期间不得擅自加水、加冰、加油。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运输、销售违反伏休规定捕捞的渔获物。

  (九)所有伏休渔船在港口、码头或者澳口停泊期间,未经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批准,不得进行明火作业。

  三、监管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

  2009年作为新伏季休渔制度的开局之年,休渔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艰巨。一要加强领导。为了加强我市伏休管理工作,市政府成立了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开展伏季休渔工作。各县(区、管委会)要相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挂帅的伏休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渔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休渔管理机制,确保各项休渔管理措施落到实处。二要完善预案。要制订并完善防范和处置伏季休渔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强化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责,落实伏休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以及善后处理等应对措施。三要落实责任。市与县(区)、县(区)与乡镇、乡镇与村、村与船东四级之间要层层签订伏休管理责任状,建立奖惩机制,做到伏休管理目标明确,责任层层落实到位,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二)广泛深入宣传,营造休渔氛围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广泛开展宣传活动,组织工作组深入渔村、港口、码头、市场、油库等渔业活动场所,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特别是要将调整后的休渔时间和新增加的休渔作业类型作为宣传重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标语等各种宣传媒介,对休渔渔船较多、较集中的停泊点要集中力量进行宣传动员,对伏季休渔所涉及的渔船要逐一发放《伏季休渔通知书》和相关的休渔宣传资料,使渔民深刻了解伏季休渔的新规定,切实提高渔民群众对伏休制度的认识,争取广大渔民及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不断增强其保护渔业资源的意识和遵守休渔有关规定的自觉性,大力营造浓厚的伏季休渔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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