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实施2009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莆政办[2009]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今年我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莆田市实施2009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四月九日
莆田市实施2009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
为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09]1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2009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09]15)和《福建省实施2009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闽海渔[2009]104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伏季休渔对象、时间和区域
(一)休渔对象
除单层刺网和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
(二)休渔时间和区域
1、拖网、刺网(除单层刺网外)、围网、耙刺、陷阱、杂渔具等作业类型的休渔时间:北纬26度30分以北我省海域,6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以南我省海域,5月16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2、桁杆拖虾和笼壶作业类型的休渔时间: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休渔区域为我省海域。
3、灯光围(敷)网作业类型的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7月1日12时,休渔区域为我省海域。
4、张网作业类型的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7月16日12时,休渔区域为我省海域。
二、休渔要求
(一)所有休渔渔船必须做到“船进港、网入库、证集中、人上岸”,全面实现伏季休渔管理目标。
(二)所有休渔渔船应当在休渔开始之前到达渔船所在地的港口、码头或澳口停泊。伏季休渔期间,休渔渔船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确实需要在异地休渔的,必须经渔船所在地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批准,并接受停泊地渔业行政执法机构监督检查。在本县(区)区域内异地港口停泊伏休的,须经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批准;跨县(区)异地停泊伏休的,须经渔船所在地和停泊地的共同上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批准。因避台风需要离港或转移停泊点的,可先避风,同时向渔船所在地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报告。渔船所在地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应及时向锚泊地渔业行政执机构通报情况,台风结束后渔船应及时返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