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宁政〔2009〕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涉及我市的28项和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分别予以取消和停止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在全市统一取消和暂停征收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暂停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对取消和暂停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公布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暂停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停止和暂停、降低标准征收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各区、县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清理本地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并将执行情况于5月30日前分别报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由市财政局和市发展和改革委汇总后报市政府。
附:1、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2、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