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编号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S和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编号规则和证书有效期执行总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证书管理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5〕711号)规定,不得擅自改变。
(六)审批
对现场核查和发证检验均合格的企业,各设区市局要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及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签署经办人和审核人意见后,报设区市局局长审批;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设区市局一把手对审批负总责,要亲自把关,审批时要单独下达文件,批文下达后要报省局备案。
(七)发放
证书由总局统一制定式样、统一印制、省局统一分发并登记(加盖省局公章,下发空白证书)。在设区市局做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后10日内,打印并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及副本。
(八)监管
各设区市局要按照法规、规章及总局要求,积极做好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工作,提高发证工作的质量。一是每年要求获证企业年度自查申报,提交自查报告,并对部分企业进行现场抽查,掌握获证企业生产情况;二是加强对企业的现场监督检查,对擅自改变生产条件的和无证生产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三是加强对获证企业产品的抽检,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按照许可证有关规定认真处理。
(九)抽查
省局将每半年一次定期对各设区市局核发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已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按10%比例进行飞行现场抽查,检查其是否达到准入门槛和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能力。省局定期检查或抽查不合格的,将全省通报批评,同时扩大检查范围,加大抽查比例,连续二次检查或抽查不合格的,将暂停委托资格,同时省局将指定周边工作表现好的设区市局负责该地区4类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
二、有关要求
(一)实行领导负责制。各设区市局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局长负领导责任,具体抓,各设区市局受托开展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责任按省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委托书》执行,对批准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达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条件负全责。
(二)建立岗位责任制。各设区市局要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同志专人负责,针对工作时限制定明确的制度和规定,并将时限总体要求分解到各个岗位,责任落实到人,保证按照规定时限开展核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