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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委托设区市局核发建筑外窗和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委托设区市局核发建筑外窗和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赣质监局发[2009]30号)


各设区市局:
  根据《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委托书》(赣质监委许字〔2009〕第01号至第11号)的要求,建筑外窗和验配眼镜两种产品(以下简称两种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收费、审查、批准、证书送达等工作将委托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局办理。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结合《江西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管理办法》(赣质监质发〔200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工作程序
  1.申请受理
  两种产品申请的受理单位为各设区市局。各设区市局必须严格按照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审批人为各设区市局分管局长。
  2.实地核查
  两种产品的实地核查由各设区市局组织实施。各设区市局在实地核查前必须制定核查计划报设区市局分管局长审批,并委派2至3名国家注册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要求,于实地核查前5日通知企业,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实地核查时间一般为1-2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实行组长负责制。
  3.产品检验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抽封样品,并告知企业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并要求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送达检验机构。
  4.审核审批
  对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均合格的企业,各设区市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及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审核,经办人和审核人签署意见后,报设区市局局长审批。各设区市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5.证书发放
  准予许可的,设区市局可按相关要求打印生产许可证书并发放。设区市局发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编号为:(赣X)XK??-???-?????。其中,括号中的“赣”代表江西,X为英文大写字母,分别为各设区市的代号:南昌市--A,赣州市--B,宜春市--C,吉安市--D,上饶市--E,抚州市--F,九江市--G,景德镇市--H,萍乡市--J,新余市--K,鹰潭市--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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