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市发改委、市经委、中油燃气公司负责协调天然气供应,保证各区煤烟型污染治理工作中天然气用气需求。
6、市经委要加强煤炭行业的管理,对西宁地区煤炭市场进行专项整治,严格煤质要求,禁止高硫煤、劣质煤种流入西宁市区煤炭市场。
7、市质监局要对进入西宁市场各种锅炉的安装调试和产品质量认真把关,加大监管工作力度,确保各种锅炉安全运行。
8、市民政局牵头,与区级政府共同做好辖区内驻军、武警部队的煤烟型污染治理工作。
9、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对所属单位的煤烟型污染治理工作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负总责,加强督导,帮助所属单位筹措治理资金,保证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10、市城管执法局要配合市、区环保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查处市区燃煤设施“冒黑烟”现象。
11、市监察局牵头负责对煤烟型污染整治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定期检查工作进展情况。
12、市考核办要将全市煤烟型污染治理工作目标纳入全市目标考核体系,进行年终考评。实行问责制,凡未完成煤烟型污染治理目标任务或在采暖期发生“冒黑烟”现象的单位,不得评为当年实绩突出单位。
(三)强化舆论监督,营造工作氛围
1、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宣传,不断提高公众对使用清洁能源、洁净型煤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等方面重要意义的认识。
2、发挥广大群众、环保行风监督员的监督作用,广泛动员群众支持和参与煤烟尘污染防治工作,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对发现的煤烟尘污染现象积极向政府和环保部门举报,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3、加强新闻舆论的监督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督察作用,定期发布信息,对防治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和曝光。
4、西宁晚报社、西宁电视台定期公布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限期治理和关停名单。
(四)治理资金筹措与使用
1、市级财政安排400万元,用于煤烟型污染治理补助资金、工作经费和锅炉监测费用。
2、区县政府必须安排相应的煤烟型污染治理资金,用于区县范围内的治理补助,并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生产经营性单位自行筹措治理资金,不列入政府补助范围。
4、煤烟型污染治理补助原则上按每蒸吨1万元。列入市级治理补助范围的,从市级治理补助资金中给予补助;区、县确定给予治理资金补助的单位,市级原则上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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