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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对《严厉打击非法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行为的通告》进行广泛宣传的通知

河北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对《严厉打击非法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行为的通告》进行广泛宣传的通知
(冀牧医(饲)函[2009]287号)


各市畜牧兽医主管局:
  现将《严厉打击非法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行为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转发各有关单位,并在辖区内广泛开展宣传,促进打击非法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集中整治行动更好地开展。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行为的通告
(河北省畜牧兽医局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为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畜牧养殖业健康发展,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严厉打击非法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瘦肉精”学名盐酸克伦特罗,又叫盐酸双氯醇胺;人用药品商品名称为克喘片、咳喘素、克喘宁,是一种β?D2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人食用含有过量盐酸克伦特罗的猪、牛、羊等产品后,可造成中毒,甚至死亡。

  二、严禁在猪、牛、羊等动物养殖过程中添加饲喂或注射“瘦肉精”等违禁药品。

  三、严禁在收购、贩运猪、牛、羊等动物过程中添加饲喂“瘦肉精”等违禁药品。

  四、严禁在猪、牛、羊屠宰前添加饲喂“瘦肉精”等违禁药品。

  五、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销售或以其它方式提供“瘦肉精”类违禁药品。

  六、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行为,对在猪、牛、羊等动物饲料、饮水或养殖过程中添加饲喂或注射“瘦肉精”的行为,依法予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检测含有“瘦肉精”的猪、牛、羊等动物及其产品依法作无害化处理;对销售或以其它方式提供“瘦肉精”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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