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贵阳市自主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申领暂行办法》的通知
(筑劳通[2009]99号)
各区(市、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2008]111号)、《关于推动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呃创业型城市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7号)精神,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意见的通知》(筑府办发[2009]85号)规定,制定了《贵阳市自主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申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贵阳市财政局
二00九年七月十三日
贵阳市自主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申领暂行办法
根据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意见》(筑府办发[2009]85号)精神,现对自主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申领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者经认定为首次自主创业的,可申领自主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二、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申领条件
(一)上述人员于2009年1月1日后办理了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
(二)在各类集贸、商贸市场等租用摊位、门面从事经营;
(三)签订的租用摊位协议期限在1年以上。
三、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的拨付标准和期限
(一)拨付标准。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按每月200元标准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其中,对实际月租金低于200元的据实拨付。有多个经济实体的同一法定代表人只能享受一次自主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二)扶持期限。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最长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月份。
四、自主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资金实行分级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