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两部分组成。个人缴费标准按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小学生缴费标准执行。政府补助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担。
有条件的高校,应当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第二章 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
第五条 参保登记
(一)由高校提供大学生参保花名册、照片等资料,统一在高校所在地的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登记。
(二)部分设有独立学院的高校,以及在学习期间学生不流动的独立学院,可由独立学院在其所在地的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他设有校区的高校,应由总校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自然年度缴纳,每年9月1日至12月25日为次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集期。以高校为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缴纳。大学生首次参加我市居民医保,从申报的当月起按当年剩余月份缴费。
第七条 从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参保个人到原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然后由高校统一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八条 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筹集的基金纳入贵阳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
第九条 筹资标准
(一)具有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的大学生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80元。
(二)具有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的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大学生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110元。
第十条 享受贵阳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大学生,个人缴纳部分由市民政部门代为缴纳。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参加医疗保险的大学生,按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享受住院和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学生从参保缴费的次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