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劳动社保局关于印发《关于将大学生纳入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筑医改办通[2009]1号)
各区,市、县医改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黔府发[2008]13号)和《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八月十日
关于将大学生纳入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厅发[2009]7号)和《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筑府发[2007]77号)文件规定,结合贵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第三条 贵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贵阳市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贵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协调、指导管理,《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等工作。
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当地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费用征收、《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和因各种原因在定点医疗机构未刷卡医疗费用的结算。
各高校应成立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制订日常医疗费用管理办法及组织实施本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等工作。
承担在校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参保组织,医疗保险费的代收、代缴,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发放,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和因各种原因在定点医疗机构未刷卡医疗费用报销的申报、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