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放宽外商投资公司出资期限的暂行规定
(二00九年七月二日)
一、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工商部门登记职能作用,帮助本市外商投资公司度过国际金融危机难关,经研究,制定本规定。
二、在上海市公司登记机关注册的外商投资公司适用本规定,但投资性公司除外。
三、外商投资公司股东延期出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新设或守法经营的外商投资公司;
(二)因国际金融危机或有关政策调整因素无法按章程规定按期出资。
四、新设的外商投资公司,因上述情况无法按期缴付首期出资,可以办理延期出资,但延长后的首期出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且守法经营的外商投资公司,因上述情况无法按期缴付余下出资的,可以适当放宽出资期限,但延长后的累计出资期限不超过三年。
对确有特殊情况的外商投资公司,可以调整变更其出资方式。
五、外商投资公司申请延长出资期限,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外商投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