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翻建的住房要尽可能利用旧宅基地、非农用地 、空闲地(未用杂地)、山坡地建设;要按照砖混或框架结构,具备基本生活卫生设施、无障碍设施和符合居住条件(如抗震等)建设规范设计和施工,严格把关、确保质量;修缮、置换的住房应对基本生活设施和无障碍设施进行适当的建设和改造,使残疾人居住得更安全、方便、舒适。
受助对象要考虑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做到起点适度,布局合理,规范运作;严禁在不利于防范自然灾害的山边、河边和低洼地带建房。
三、建设资金和补助标准
(一)建设资金
筹集建设资金,应采取政府补助与个人自筹、社会扶助和残疾人亲戚朋友资助等办法解决建设资金问题,如:依靠各级政府扶持,积极向当地财政部门及慈善总会申请专项建设资金;发动社会力量,开展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建设募捐活动;争取省残联及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支持等。同时要保证专款专用,确保残疾人 “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完成。
(二)补助标准
1、市委、市政府2009年为民办实事项目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55户的建设任务,每户给予补助2万元,其中:市残联每户补助1万元,县(区、管委会)残联每户补助1万元,不足部分由受助对象所在乡镇(街道)、村(居)帮助、个人自筹、社会扶助、亲友资助等形式予以共同扶助解决。
2、省残联、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下达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建设任务,除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的55户外,余下的任务由县(区、管委会)残联予以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县(区、管委会)确定;不足部分由受助对象所在乡镇(街道)、村(居)帮助、个人自筹、社会扶助、亲友资助等形式予以共同扶助解决。
四、受助对象条件和确认程序
(一)受助对象条件
受助对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地常住户口,年龄在16周岁以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的残疾人。
2、现无住房或住危房的贫困残疾人,在同等条件下,一户多残、独生子女或二女计生户、灾后重建户的贫困残疾人应给予优先考虑。
3、家中人口2人以上,本人为家庭主要成员或家庭生活经济来源主要依靠对象,并持有《福建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残疾人应给予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