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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建、翻建的住房要尽可能利用旧宅基地、非农用地 、空闲地(未用杂地)、山坡地建设;要按照砖混或框架结构,具备基本生活卫生设施、无障碍设施和符合居住条件(如抗震等)建设规范设计和施工,严格把关、确保质量;修缮、置换的住房应对基本生活设施和无障碍设施进行适当的建设和改造,使残疾人居住得更安全、方便、舒适。

  受助对象要考虑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做到起点适度,布局合理,规范运作;严禁在不利于防范自然灾害的山边、河边和低洼地带建房。

  三、建设资金和补助标准

  (一)建设资金

  筹集建设资金,应采取政府补助与个人自筹、社会扶助和残疾人亲戚朋友资助等办法解决建设资金问题,如:依靠各级政府扶持,积极向当地财政部门及慈善总会申请专项建设资金;发动社会力量,开展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建设募捐活动;争取省残联及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支持等。同时要保证专款专用,确保残疾人 “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完成。

  (二)补助标准

  1、市委、市政府2009年为民办实事项目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55户的建设任务,每户给予补助2万元,其中:市残联每户补助1万元,县(区、管委会)残联每户补助1万元,不足部分由受助对象所在乡镇(街道)、村(居)帮助、个人自筹、社会扶助、亲友资助等形式予以共同扶助解决。

  2、省残联、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下达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建设任务,除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的55户外,余下的任务由县(区、管委会)残联予以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县(区、管委会)确定;不足部分由受助对象所在乡镇(街道)、村(居)帮助、个人自筹、社会扶助、亲友资助等形式予以共同扶助解决。

  四、受助对象条件和确认程序

  (一)受助对象条件

  受助对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地常住户口,年龄在16周岁以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的残疾人。

  2、现无住房或住危房的贫困残疾人,在同等条件下,一户多残、独生子女或二女计生户、灾后重建户的贫困残疾人应给予优先考虑。

  3、家中人口2人以上,本人为家庭主要成员或家庭生活经济来源主要依靠对象,并持有《福建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残疾人应给予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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