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监管的通知
(渝食药监安[2009]28号)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市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是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如果对毒性药品管理不严而发生流失,将会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根据《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国家局《关于切实
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的通知》(国药监安[2002]368号)的要求,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用毒性药品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毒性药品批发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毒性药品经营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掌握毒性药品经营相关法规,熟悉毒性药品经营管理工作。企业信誉好,经营作风端正、管理水平高的的合法药品批发经营企业,方可经营毒性药品。
二、药品批发经营企业申请经营毒性药品,必须是已通过GSP认证、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经营中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药品批发经营企业。经营毒性中药品种的,在《药品经营许可证》中应具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有具备毒性中药知识的专业人员;经营毒性药品西药品种的,应具有化学原料药经营范围。
三、申请经营毒性药品,应经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初审,由分局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市局组织现场检查,符合条件后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批准并在网上公示。
四、毒性药品批发经营企业应在药品库房中设存放毒性药品的专库(或专柜),专库或专柜应有钢质保险门,库房必须牢固,并应有报警、消防设施,储存条件应符合该药品的储存要求。进、销、存实施计算机管理。
五、毒性药品批发经营企业应制定购买、运输、押运、验收、储存、保管、领发、核对防错、退货、报残损、安全管理制度。并有专人负责、实行专账、双人双锁、双人验收、双人复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