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联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工作、经费管理、使用和宣传工作;与卫生部门共同组织贫困白内障患者的摸底筛查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审定受助对象、组织输送手术患者;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导、验收;建立项目档案、按季度书面上报项目执行情况及工作计划、做好工作总结及相关数据的登记、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落实、审核、拨付项目经费;监督项目经费的管理、使用。
--卫生部门:负责选定手术定点医院;组织医务人员与残联共同做好贫困白内障患者的摸底筛查工作;监控手术质量和收费标准;协调手术定点医院,为贫困白内障手术患者提供优惠、优质服务。
㈡认真组织摸底筛查,确定受助对象。
实施项目的县(区、管委会)残联、卫生部门,根据本《实施方案》第二条“受助对象标准”,共同组织人员入村到户,做好受助对象的摸底筛查工作。残联应严格把握救助对象的标准,按照“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审定受助对象,并把数据分别报送市残联、市卫生局。
㈢选择手术定点医院。
实施项目的县(区、管委会)卫生行政部门,可在全市范围内选择具备开展白内障囊外摘除,人工晶状体植入手术能力的医疗机构作为手术的定点医院。定点医院要求有“扶残助残”的爱心和责任心,能为贫困白内障患者提供优惠优质服务,并配置人工晶状体植入手术所需要的手术显微镜等有关设备、器械及医务人员。手术医生应具有眼科专业医师资格,有熟练的白内障复明手术技术,能严格施行术前、术中、术后的规范化操作,并在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执业医师。各县(区、管委会)的定点医院于5月15日前报市卫生局、市残联备案。各县(区、管委会)残联应与定点手术医院签订相关工作协议,明确残联与医院的职责和责任,保质保量完成项目任务。
㈣采购手术耗材。
手术定点医院负责进行手术耗品的采购、验收等工作。手术耗品含:人工晶体片、手术缝线、医用透明质酸钠,采购的人工晶体片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150元。各定点医院采购情况(含:供应商及产品、价格),应及时报市残联、市卫生局备案。
㈤严格经费管理,落实、用好项目经费。
1、实施项目的县(区、管委会)人民政府,应按照本《实施方案》第三条、第(二)款“经费保障”的有关规定,落实好本级项目的工作经费及手术患者的资助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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