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事业单位举办企业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农委办[2009]10号)
机关有关处室、系统各事业单位:
“关于加强对事业单位举办企业管理的若干规定”,已于7月31日经市农委第21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系统各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投资举办全资企业(以及由该企业再投资举办的企业)或参股企业进行全面梳理,提出这些企业注销或保留的意见,于8月31日前形成书面文件报市农委。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8月25日
关于加强对事业单位举办企业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履行好有关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更好地为“三农”服务,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贯彻事企分开,根据市审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现就我委下属事业单位举办企业加强管理制定如下规定。
一、对已举办企业进行认真清理。凡尚未开展经营业务和不予保留的企业,应在年内办理有关注销手续,并报市农委备案。
二、对已举办确需保留的企业,应报经市农委同意,并补办有关手续。
三、今后原则上不予设立新企业,如确需设立新企业的,首先须报市农委同意,并经国资管理部门批准,办理“非转经”后,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四、所举办企业需每年度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证年检,并按时上报国有资产年报。
五、所举办的企业不得从事与事业单位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相关的经营业务活动。
六、加强对已转作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建立专项管理制度,规范操作,努力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七、对投入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各单位享有投资收益权。对取得的收益应纳入预算统一管理,按规定使用。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