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设绍诸高速公路土建3标路基2工区 (K11+900-K15+000)红线范围内路基开挖工程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的批复
(浙土资厅函〔2009〕811号)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新设绍诸高速公路土建3 标路基2 工区(K11+900-K15+000)红线范围内路基开挖工程建筑石料矿采矿权的请示》(绍市土资〔2009 〕100 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设绍诸高速公路土建3 标路基2 工区(K11+900-K15+000)红线范围内路基开挖工程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1宗,暂定开采规模85万吨/年,暂定开采年限1年3 个月,初定矿区起止点直角坐标值(1980西安坐标系):起点坐标:X 3316458,Y 40567677;终点坐标:X 3315226, Y 40564792。
二、鉴于该采矿权为经省发改委浙发改函〔2009〕279 号文批复同意建设的绍诸高速公路3 标路基2 工区(K11+900-K15+000) 路基开挖工程项目红线范围内开挖山体、开采普通建筑用石料矿产资源,根据省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协议出让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7号)的规定,同意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采矿权须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