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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设绍诸高速公路土建4标平水段(K17+000-K22+920)红线范围内路基开挖工程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的批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设绍诸高速公路土建4标平水段(K17+000-K22+920)红线范围内路基开挖工程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的批复
(浙土资厅函〔2009〕818号)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新设绍诸高速公路土建4标平水段(K17+000~K22+920)红线范围内路基开挖工程建筑用石料矿采矿权的请示》(绍市土资〔2009〕9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设绍诸高速公路土建4标平水段(K17+000~ K22+920)红线范围内路基开挖工程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1宗,暂定开采规模90万吨/年,暂定开采年限1年3个月,初定矿区起止点直角坐标值(1980 西安坐标系):起点:X3314365,Y40563002;终点:X3312885,Y40557503。

  二、鉴于该采矿权为经省发改委浙发改函〔2007〕279 号批复同意建设的绍诸高速公路土建4 标平水段(K17+000~K22+920)路基开挖工程项目红线范围内开挖山体、开采普通建筑用石料矿产资源,根据省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协议出让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7 号)的规定,同意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采矿权须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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