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龙泉市砩矿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延续登记问题的批复
(浙土资厅函〔2009〕817号)
龙泉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同意龙泉市砩矿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过渡期采矿许可证登记的报告》(龙土资〔2009 〕4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来文所述实际情况,原则同意延续采矿许可证有效期6个月,作为办理该采矿权出让手续过渡期。请通知采矿权人在规定时限内到省厅申请办理变更及延续采矿权登记手续。
二、请你局在过渡期内按照浙土资厅函〔2007 〕626 号文的要求,督促采矿权人抓紧做好采矿权有偿出让的相关基础工作。逾期未完成的,省厅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