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学习和贯彻实施《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教委基〔2009〕56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今年四月,教育部印发了《关于
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学习和贯彻实施《指导意见》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对规范办学行为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依法办学自觉性。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2009学年开学之前要组织本区县教育相关部门和中小学校认真学习《指导意见》,结合贯彻落实《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严格执行《指导意见》提出的各项要求,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各区县要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和落实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工作制度,依法实施管理。各中小学校长是学校加强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增强依法办学自觉性,形成依法办学、自我约束的发展机制。
二、抓住重点,认真解决好当前违背教育规律、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突出问题。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对辖区内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反响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实际制订与落实相关措施,做到即知即改。要加强对辖区内各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和检查,查找违背教育规律、影响正常教学的瓶颈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抓住重点,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修订区县与学校规范办学的管理措施,构建有利于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长效机制,力争在新学年取得较为明显成效。
三、明确各方职责,进一步加大对违规办学督查力度。市和区县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列为新时期综合督导重点,并作为表彰奖励、行风评议、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市、区县相关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督导和检查的机制,加强对中小学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对来信、来电、来访反映的违规问题,一旦查实要督促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对严重违规的行为,实施行政问责制,进行责任追究,并向社会公示与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