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企业、特别是重点企业和市属企业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落实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企业法定代表人要根据“三项行动”内容,强化各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的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工作组织协调;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综合协调;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开展“三项行动”工作的督促指导;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三项行动”,成立相关的工作机构,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层层落实责任,逐级抓好工作落实。对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要抓住不放,组织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经贸、公安、建设、消防、工商等部门,明确牵头单位,加强联合执法和督促检查。
(二)突出重点。立足于治隐患、防事故,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治理违规违章现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单位,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取缔的坚决取缔。狠抓重点行业(领域)和企业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安全基础保障水平。组织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检查,促进企业改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障条件。加大“五一”、汛期、“十一”、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和关键节点的安全防范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加强督查。各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行业管理职责的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三项行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行动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特别要加强对重大隐患整改责任落实的督查,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依法严厉查处,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充分发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协调机制的作用,严肃追究责任,坚决惩处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瞒报事故、失职、渎职以及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三项行动”的目标、范围、重点和要求,广泛发动群众,增强推进“三项行动”的积极性、主动性。总结宣传安全生产的典型事例,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事故隐患,对“三项行动”实施不力、走过场的单位公开曝光。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每月25日前要将“三项行动”开展情况报送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由市政府安委会汇总上报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