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市农机总站负责指导、督促农机行业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七)市水利局负责指导、督促水利行业、水利系统水电站、河道采砂以及易受台风、风暴潮、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区域和场所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八)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督促地质公园、易造成泥石流、山体滑坡的区域和场所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以及非法矿石排查、取缔工作。
(九)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指导、督促渔业企业安全生产以及渔港、渔排和其它渔船停泊点等场所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莆田海事局负责指导、督促海上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一)市发改委(铁路办)负责督促、指导铁路行业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二)莆田电业局负责对重要电力设施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三)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四)市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五)市卫生局负责指导、督促涉及职业危害场所、医院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六)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指导、督促歌厅、舞厅、卡拉OK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网吧、文化保护场所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七)市林业局负责指导、督促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八)市质监局负责指导、督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九)市旅游局负责指导、督促旅游景点、星级宾馆、饭店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二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指导、督促道路交通行业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二十一)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指导、督促人员密集场所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二十三)市政府其它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所属行业和直属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上述各单位要加强对职责范围内本行业(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易受台风、风暴潮、暴雨、洪水、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以及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指导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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