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任务措施的宣传贯彻落实;加强岗前培训,推进职业安全教育,促进提高广大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5、各地区、各部门在9月份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并配合做好国务院、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的专项督查,为国庆6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三)总结提高,巩固扩大成果(10至12月)
1、针对四季度工作的特点,进一步完善执法措施,提高执法效能,坚决查处和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超员、超载、超速、超限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法生产、贮存、销售烟花爆竹、火工品等行为;认真落实防火、防爆、防尘、防静电、防寒风大潮、防冰雪灾害、防冻裂泄漏,以及交通运输安全防范等各项措施,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2、各级人民政府对“三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进行全面总结。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将“三项行动”开展情况于11月20日前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开展综合督查,于11月底前将全市开展“三项行动”情况报市政府审定后报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四、工作职责
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级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按照“一岗双责”和本通知的要求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三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市有关重点部门的主要职责分工:
(一)市安监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与监督,负责指导、督促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二)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烟花爆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三)市交通局负责指导、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内河运输企业、客货运输站(场)、公路建设及养护施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四)市建设局负责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公交企业以及城市公园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五)市经贸委负责指导、督促民爆器材生产企业、电力、冶金、有色企业、化工、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