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国庆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浙安委明电〔2009〕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企业:
建国六十周年庆典即将来临,确保国庆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政治任务。近期,国务院安委会下发了《
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09〕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国庆节前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省广大人民群众过上一个平安、欢乐、祥和的节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国庆期间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充分认识做好建国六十周年庆典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极端重要性。在集中精力抓经济复苏的同时,要按照省委、省政府“保稳促调”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全面部署国庆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敏感性和责任意识,认真落实好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有效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要认真研究部署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国庆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领导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全面检查,加大重点行业领域的监管力度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三项行动”的总体部署和《通知》要求,在国庆节前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要结合我省实际,对前阶段排查出的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进行“回头看”,采取联合执法的形式消除检查盲区,认真开展互查,进一步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暂时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盯守,跟踪落实、限期整改;对隐患严重、不能确保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的所有企业,督促企业开展严格的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消除各类事故隐患;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力的企业,要及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对于存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或由此而发生事故的单位,严肃追究责任并依法处罚。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省安委会将于9月中旬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另行通知)。各地、各部门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重点行业和领域以及容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