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城乡规划实施建议书的通知
(莆政办[2009]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莆田市城乡规划实施建议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五月七日
莆田市城乡规划实施建议书
为促进我市城乡规划的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无序开发,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
《城乡规划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9]1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市城乡规划局对可能造成或已造成城乡规划实施较大影响的下列情况,可以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发出《莆田市城乡规划实施建议书》,具体为:
(一)城乡规划确定或批准后未按规定时限、要求进行实施的;
(二)在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镇总体规划等城乡规划控制的区域内违反规划进行不合理建设甚至违法建设的;
(三)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擅自设立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地)。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地)用地性质不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四)县、镇人民政府未按事权规定,依法组织编制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近期建设规划,乡、镇人民政府未依法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的;
(五)市直相关职能部门未按要求编制(修编)专项规划或编制(修编)的专项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有矛盾的;
(六)对城乡规划实施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其它情况。
二、《莆田市城乡规划实施建议书》应当载明违反或可能违反有关城乡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明确需要整改的内容及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