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未单列安全文明施工费或单列但删减的,以及对建设单位提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其他要求的费用未一并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评标时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或违反国家有关法规,作废标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提供安全文明施工费,对施工单位提出施工要求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五十四、
五十五条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六十三条规定处罚。并视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誉档案。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六十二、
六十四、
六十五条或《
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
十八、
十九、
二十一条规定处罚。并视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誉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