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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投标人未单列安全文明施工费或单列但删减的,以及对建设单位提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其他要求的费用未一并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评标时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或违反国家有关法规,作废标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提供安全文明施工费,对施工单位提出施工要求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五十五条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罚。并视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誉档案。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六十四六十五条或《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十九二十一条规定处罚。并视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誉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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