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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2009修正)

南昌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
(2000年9月14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0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09年7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2009年6月25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南昌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科学技术投入

  第三章 科学技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对科学技术的投入,加强科学技术资金的管理,加速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投入,是指对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服务、科学技术基础条件与设施建设、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有关科学技术发展的资金投入。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以及县、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建立和完善政府财政资助、企事业单位自筹、银行贷款、社会捐赠和引进外资等多渠道的科学技术投入体系。

  引导、鼓励企事业单位增加科学技术投入,使其逐步成为科学技术投入的主体。

  第五条 逐步提高本市科学技术投入的总体水平,使科学技术投入同本市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全市科学技术投入的人均水平应当高于全省人均水平,全市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占本市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达到2%以上。

  第六条 科学技术投入应当坚持科学论证、优化投向、支持重点、注重效益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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