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昌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的决定
(2009年6月25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9年7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
南昌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市以及县、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
二、第五条将其中的“全省水平”修改为“全省人均水平”;“1.5%”修改为“2%”。
三、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删去第二款。
四、第十条修改为:“市以及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投入力度,确保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增长幅度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
“市以及县、区人民政府安排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以及科技成果转化与扩散等经费,应当分别占本级财政预算支出的1.5%和1%以上。
“市以及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统筹安排。
“市以及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分别按照所辖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0.6元和0.5元的标准安排科学技术普及经费。”
五、第十二条修改为:“鼓励企事业单位增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的投入。企业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入成本费用。
“企业每年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企业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不低于6%,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不低于4%,销售收入20,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3%;其他企业不低于1%,其中大型企业或者企业集团不低于3%。”
六、删去第十三条。
七、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鼓励金融机构增加科学技术贷款,提高科学技术贷款比例,优先安排对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