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3号)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7月31日
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人事任免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属政府组成人员的,经省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并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四、将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五条合并修改为第十条、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