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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工作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工作的通知
(铜政〔2009〕45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防震减灾法》、《城乡规划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工作
  地震是突发性极强、破坏性极大的自然灾害。破坏性地震之所以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主要是由于建筑物、工程设施的破坏和倒塌以及伴随的次生灾害所引起的。唐山、汶川等大量地震灾害事件再三表明,地震是元凶,建筑是杀手,地震预报不过关,工程防震最有效。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关系到我市提前八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能否顺利实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统一思想认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抓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工作。
  二、依法将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把好管理程序中的各个环节。市发改委在组织重大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审查时,应通知地震部门参加,并将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审查的必要内容之一;市城乡规划局在审查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时,应及时告知工程建设单位依法办理抗震设防要求核定手续是规划审批的内容之一,并将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一并发放给工程建设单位;各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许可前要认真填写《铜陵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意见书》,并到市地震局行政服务窗口办理核定手续;市住房城建委要将抗震设防要求审查纳入工程施工审查流程,与工程施工图审查同步进行,必要时通知地震部门参与。
  县(区)、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要依法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没有经市地震部门审批抗震设防要求核定意见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立项,设计单位不得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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