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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劳社培[2009]205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浙劳社培〔2009〕21号),进一步促进我市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对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确定如下:
  一、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举办二级(技师)职业资格培训的民办学校,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属地原则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举办三级(高级)及以下等级职业资格培训的民办学校。
  二、申请举办二级(技师)职业资格培训的民办学校,应在原批准举办三级(高级)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工种)开展培训满2年后,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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