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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205号)


  《哈尔滨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9月10日起施行。

市长 张效廉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

哈尔滨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黑龙江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依法登记的佛教寺院、道教宫观、伊斯兰教清真寺、天主教教堂、基督教教堂和东正教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
  公安、工商、卫生、文化、城乡规划、房产住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取得审批手续。
  非宗教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第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

  第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安定、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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