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财办行[2009]3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陕政发[2008]70号),现将《陕西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陕西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根据《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陕政发[2008]70号)、《陕西省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发[2007]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陕西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了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高引资效率和水平,由陕西省人民政府设立,主要用于招商引资的宣传推介、重点引资项目的支持以及引资成效的奖励。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年度规模为5000万元(包括陕西省促进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专项资金中促进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按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陕商发[2007]378号文件执行。
(二)经省政府批准列入年度重点招商引资活动计划的招商活动和省政府临时确定的重点招商引资活动计划,包括由省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举办的招商活动、列入省上支持的各市主办或承办的年度重点招商活动以及重点县的招商活动支持的公共部分费用,根据确定的实施方案以及有关合同或协议等核定补助。
1.场地、设备租赁费;
2.展位布置费;
3.宣传和资料印刷费;
4.部分其他费用。
(三)重点引资项目的支持。
1.新落户的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及其区域总部或职能型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