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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为全面实施“三优”工程,推进干净、有序、文明城市建设步伐,提高城市环境容貌质量,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现将加强哈尔滨市建设工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凡在市区内的工程建设和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当遵守本通告的规定。

  二、本通告所称建设工地包括地铁施工、房屋建筑、土木建筑、建筑物拆除和房屋修缮、装饰等施工现场。

  三、建筑垃圾的产生、拉运、处置应按照《哈尔滨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到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城管局窗口,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四、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开工前5日内,与辖区城管部门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方可进行施工。

  (二)建设工地应设置不低于1.8米的实体围挡,入口路面必须硬化铺装,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并设置排水沟或污水收集设施,严禁污水外溢工地。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将运输车辆轮胎冲洗干净,确保施工现场周边涉及的路段无污水、无泥土、无垃圾。

  (三)施工产生的生活、建筑垃圾必须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严禁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混淆拉运。

  (四)车辆运输白灰、水泥、沙石和垃圾时,必须进行遮盖,不得沿途撒落。严禁车辆车轮带泥行驶。对运输灌装水泥的车辆,必须采取措施,杜绝出料口沿途撒落现象。

  五、工程竣工后,施工现场应当将各类垃圾清理干净,并接受城管部门的验收。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

  六、现已开工、未与各区城管部门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的单位,在本通告发出之日起5日内,与辖区城管部门补签《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七、凡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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