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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编制调整。市(地)、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详见附表)分别纳入各地行政编制总额;市(地)、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工勤人员和食品药品稽查队、药检所按照分级管理规定由各地重新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核定的编制数额要保证下划人员得到妥善安置。下划机构的人员工资和福利待遇等执行地方标准。

  (四)经费调整。机构和人员编制下划后,所需各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省财政厅按照省本级部门预算安排的经费额度(剔除专项经费和一次性因素),根据省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下达的编制核定下划各市(地)、县(市)的经费基数。各市(地)、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国有资产随人员编制、经费等一并下划。具体的经费、资产划转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积极稳妥地做好体制调整工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工作,把其作为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来抓,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不因此次体制调整影响食品药品安全。省编办、卫生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体制调整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了解和分析研究体制调整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有关工作,确保思想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受影响。

  (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各级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自觉服从大局,相互支持配合,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和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特别是要完善干部异地交流任职制度,妥善解决好干部的工作安排问题,确保体制调整平稳有序进行。

  (三)严肃工作纪律。严禁在体制调整过程中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要切实做好人、财、物的划转工作,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四)按时完成机构移交工作。由省编办牵头,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配合,负责组织实施移交工作,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做好机构移交的配合工作,确保机构平稳交接。机构下划移交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于1个月内完成。

  附件:略

二○○九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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