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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9〕45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123号)要求,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理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地方各级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严格市场监管,确保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针对现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与地方政府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方面负总责的要求不相适应问题,以及当前食品药品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国务院作出了进一步理顺地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的重要决定。这对于进一步理顺权责关系,明确地方政府责任,建立起依法监管、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权责一致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从监管体制上解决目前食品药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做好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工作。

  二、总体要求和主要内容总体要求: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理顺权责关系,整合管理职能,落实地方责任,完善体制机制,提高监管水平。

  主要内容:

  (一)机构调整。将现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改为由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市(地)、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独立设置,为本级政府直接领导的工作部门,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部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市(地)、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整体下划移交给市(地)、县(市)管理,有关机构职责、机构规格、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等暂维持现状不变,待市(地)、县(市)政府机构改革时一并进行。

  (二)职责调整。对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与同级卫生部门职能进行整合,将市(地)、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同级卫生部门,将卫生部门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落实地方各级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督责任。市(地)、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同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在调整有关职能的基础上,保持队伍和人员相对稳定,保证其相对独立地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其对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有效监管。理顺药品检测机构和食品卫生检测机构的职责关系,避免职能交叉和重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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