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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建设管理办法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区域内未列入文物保护而又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建(构)筑物、遗迹、遗址等,应当列入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区域保护名录并予以公示,严格保护,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迁移、拆除。
  工程指挥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护当地的乡土民风民俗、民间艺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十一条 工程指挥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区域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休闲游览安全管理,逐步完善服务设施。
  第三十二条 工程指挥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工程指挥部应当会同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区域内涉及的相关管理机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绿化承包单位和个人建立防火组织与制度,划定防火区域,落实责任制,共同做好防火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绿化承包单位和个人未完成绿化任务的,由工程指挥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完成的,除按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外,依照有关规定加收二至三倍的绿化费;连续两年均未完成绿化承包任务又不采取措施改正的,经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另行招标承包绿化。
  第三十五条 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区域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土地管理、殡葬管理、文物保护、森林保护、环境保护、河道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建设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工程指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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