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工程指挥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划要求,加强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区域内居民房屋的改造和整治。
因实施规划需要对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应当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其拆迁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危害安全、影响景观、破坏生态、妨碍游览的工程项目和设施。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区域内已有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程项目和设施,应当逐步改建或者拆除。
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已有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业企业应当逐步外迁或者关闭。
按照本条前两款规定,要求改建、拆除工程项目和设施或者外迁、关闭工业项目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私墓。
修建生态墓地须经工程指挥部同意,并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报经批准。生态墓地墓葬必须采取深埋、树葬等生态化方式。
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区域内已有的私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护外,应当按照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要求迁移或者深埋。因工程建设需要搬迁的私墓,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民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工程指挥部依法处置。
第六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区域内的泉、池、溪等水体,野生动物、森林植被、树木花草、岩石土壤、地形地貌等自然景物,文物古迹、历史遗存等人文景观,应当按照规划严格保护。
第二十九条 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采伐、采挖林木;
(三)擅自开垦、采矿、采石、挖沙、取土;
(四)擅自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遮掩水体或者水面;
(五)放牧或擅自从事经营性的畜禽饲养、屠宰活动;
(六)排放污染物或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堆放垃圾;
(七)焚烧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