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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规划建设范围内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荒地、荒山、荒坡、荒沟,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造林绿化,也可以承包给其他公民、法人和经济组织造林绿化。
  第二十一条 植树造林按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依法承包的土地上营造的林木,归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
  (二)承包或者租赁林地、荒山、荒滩营造的林木,归承包方或者承租方所有,承包或者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农户在已经划定的自留地上营造的林木,归该农户所有;
  (四)农户在房前屋后栽植的林木,归该农户所有;
  (五)单位在其依法使用的土地上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六)义务营造的林木,归土地使用权人所有;
  (七)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个人与个人合作营造的林木,归合作方共有。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
  第二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划拨或承包给农户、单位和个人的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经工程指挥部确认后,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有关部门在确权发证时,只收取工本费。规划部门免费划红线图。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规划建设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符合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与大南山生态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绿化规划,并在依法承包的林地范围内;
  (二)按工程指挥部的规定完成了承包林地范围内植树造林任务;
  (三)承包的林地范围内林草覆盖率不低于70%:
  (四)建设项目规划用地不得超过绿化承包总面积的10%。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事先征得工程指挥部同意。
  绿化承包单位和个人修建直接用于绿化生产服务设施的用房,须经工程指挥部依照专项规划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二十四条 工程指挥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划要求,加强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区域内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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